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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时间:2014-08-02 来源:湛江成人教育网作者:成考中心阅读:

 五、案例题:

  45、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光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

  46、某体育报社记者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了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记者将该事实请示报社领导后,经与张某核实并经领导过目,在该报上刊登了"于某吹黑哨"的消息。

  于某见报后,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诉诸法律,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

  问:

  (1)某体育报社的报道是否构成了对于某的名誉损害?于某可否要求该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2)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报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45、

  (一)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二)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其不得拒绝受领。

  (四)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

  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

  46、

  (一)报社的报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于某可以请示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二)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张某提供虚假信息,并有意扩散给媒体,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报社由于其报道主要事实失实而要承担侵害于某名誉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