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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线、面”结合 完善独任制案件监管机制

时间:2023-04-27 来源:未知作者:admin阅读:

  人民法院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创新完善独任制案件的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司法活动的要求。

  人民法院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创新完善独任制案件的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全力应对独任制案件扩大背景下司法工作新变化、新要求、新挑战,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点”上发力,破解院庭长监管的制约瓶颈和发展堵点。找准党建引领关键“点”,院庭长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严落实“一岗双责”,以民主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为抓手,探索构建党建工作引领审判工作的“党小组工作法”,通过“一对一”谈心谈话、“咬耳扯袖”打预防针等方式,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把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业务薄弱环节与党内政治生活相融合,积极破解党建和审判监管“两张皮”。紧扣案件评查着力“点”,创新建立独任制案件评查机制,把“随机评”“重点评”和“全面评”结合起来,在“随机评”的基础上,将独任制案件作为“重点评”对象,规定一定的抽查比例,确保院庭长精准掌握该类案件办理情况。同时,相关庭室负责人要对被发改的独任制案件“全面评”,要求独任法官就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二审发改理由等进行深入剖析,找准发改原因,倒逼独任制案件审理质效提升。抓实司法为民落脚点,以“院长接访日”“基层走访调研”活动为窗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尤其是独任制案件重点分析、综合研判,其中双方矛盾尖锐或反映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院庭长可依职权将案件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以加强监管。同时,完善案后回访制度,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庭长、承办法官为组员的回访专班,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群众反映案件进行回访,做到以案件效果“回头看”促作风提升、队伍提能。

  “线”上赋能,聚焦院庭长监管的重要流程和关键环节。贯通高效司法“流水线”,在案件识别阶段,立案庭庭长重点对照独任审理的“负面清单”,以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为基准,对适用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独任制适用合法合规;在审理阶段,民事庭庭长对独任制案件的审理程序转换和审判组织变更进行监管,如当事人对独任制审理提出异议的,不得由独任法官擅自决定其异议成立与否,须报庭长决定,方可裁定驳回异议;在执行阶段,执行局局长对独任制案件要分类管理、规范流程、严控期限,实现简案独任制案件快审快结快执,类型化独任制案件统一归口、统一调度、统一查封、统一执行,防止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筑牢公正司法生命线,在实体审理上,积极发挥“头雁”效应,院庭长率先运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严格遵循普通程序要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寻求最佳处理效果,通过精细化个案办理,打造示范样本,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在程序规范上,针对独任制审理中容易出现的,庭审流程不规范、诉辩意见发表不充分等问题,院庭长要通过抽查庭审视频监控平台、监察巡视、函询诫勉等形式进行督查,以保障独任制审理的程序公正。严守廉洁司法“高压线”,院庭长通过要求独任法官在规定期限内汇报案件进度、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拟重大发改案件审批签发权上移等方式严把独任制案件审理廉洁关。同时充分运用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模式,强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对一段时期内某个法院、部门、法官的独任制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包括发回、改判、信访投诉等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从大数据中发现问题,推动独任制案件被动追踪监管向主动科学筛选的转变。

  “面”上优化,实现院庭长监管的职能延伸和功能外溢。夯实审判质效“基本面”,院庭长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明确公正是根本要求,效率是人民期盼,并根据独任制案件普通与简易难易程度不一的现状,针对考核指标体系“质”“效”“量”侧重点的不同,确立差异化目标导向。对简易程序独任制案件侧重“量”与“效”,以督促结案数量、审理周期等指标的提升;对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侧重对“质”的把控与监管,聚焦发回、改判、服判息诉等指标的改善。扩大类案监管“受益面”,院庭长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类案导向作用,一方面通过解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将争议案件类型囊括至独任制审理的范畴内,以进一步扩大独任制适用类型,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审委会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实现类案同判,同时院庭长亦可以直接依据文件对案件进行高效类型化监管,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拓宽监管成效“辐射面”,要实现院庭长监管成效最大化,必须契合当下发扬“枫桥经验”进行多元解纷的要求,激活院庭长监管对社会治理的功能外溢,以全力实现优化营商“软环境”的中心目标。院庭长应充分发挥其职务优势,以独任制案件审理为“辐射点”,依托党委、政府,集合社会多方力量,通过“监管+服务”双轮驱动扩大“辐射半径”,全面探索推动府院联动诉源治理、经营主体优化退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企业信用修复等机制,让司法功能落实落地。